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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规定,非用人单位原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支付二倍工资。请问,作此规定的原因是什么?具体包括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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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实践中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主要原因在于用人单位的现状,劳动合同法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及责任主要赋予了用人单位。但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发现,也确实有非用人单位原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比如,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订立;从事管理工作、负有订立劳动合同职责的劳动者自己不订立。如果不区分用人单位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存在过错,一概由用人单位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与当前的用工实际和实质正义要求不符。《解释二》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规定因不可抗力、劳动者本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及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二倍工资。此规则既符合诚信原则,也有利于衡平保护劳动者、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规定,在劳动合同到期依法自动续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支付二倍工资。在用人单位用工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再支付二倍工资,但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此外,《解释二》还规定了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具体计算方式,即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按照实际工作日计算  

请问实践中用人单位、劳动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原因有哪些?《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规定,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无效,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是出于什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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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原因多样,有的出于降低用工成本的目的,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有的以“社保补贴”的方式将现金发放给劳动者,由劳动者自行购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也有部分劳动者,尤其是年轻的劳动者群体参保意愿不强,为在工作期间获得更多的现金性收益,主动不参加社会保险。对于双方因缴纳社会保险费产生的纠纷,《解释二》规定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裁判规则。实践中更多的情况是用人单位基于成本控制等考虑与劳动者约定、或者让劳动者单方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没有选择权。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存在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法请求行政机关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的规定作出了重大修改,请介绍相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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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2015年解释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确定为十万元,这与当时的司法实践情况是相符的。此次《解释》综合考虑立法修改精神和司法实践具体情况以及与洗钱解释的协调等因素,在第五条通过区分定罪量刑标准相对较高的上游犯罪和其他普通侵财上游犯罪,分两款从掩隐次数、特定款物、赃物追缴、损失数额等四个方面明确了“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具体而言,对于上游犯罪为盗窃、诈骗、抢夺等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相对较低的普通侵财犯罪,对应的下游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升档量刑数额标准为五十万元;对于上游犯罪为非法采矿罪、职务侵占罪等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相对较高的犯罪,对应的下游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升档量刑数额标准为五百万元。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此次《解释》对“情节严重”的规定采用“数额加情节”的双重限定模式,即同时满足数额标准和具备一定情节的,如多次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或者造成赃款赃物无法追回的实害后果的,才能适用升档量刑标准,这既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又有利于最大程度地追赃挽损、弥补上游犯罪被害人财产损失。

2025年8月“两高”联合制定发布的《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保留了之前的综合性入罪规定,请问是基于什么考虑?司法实践中应如何具体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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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解释设置“三千元到一万元以上”的明确数额标准。为落实反洗钱国际标准,应国际反洗钱组织要求,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修改司法解释的《决定》,规定“应当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和妨害司法秩序的程度等,依法定罪处罚”,即数额加情节的综合性入罪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反洗钱工作,接轨依法打击洗钱类犯罪的国际标准,《解释》吸收和保留了上述规定。实践中应注意:即使行为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未达到原解释“三千元至一万元”的数额标准,但存在上游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所得财物的性质特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的危害性突出等情节,依法应当认定为犯罪的,坚决定罪处罚。

采用综合性认定标准并不意味着只要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就一律作为犯罪处理。我国司法制度区分“行政处罚”和“刑事犯罪”的治理层次,在综合治理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方面具有特别优势。为确保罪责相当、公平公正,实践中要注重刑事打击与行政处罚的有效衔接,在依法惩治此类犯罪的同时,为行政处罚留足空间。

以涉银行卡的帮助行为为例,具有链条化、多层级的特点,位于犯罪链条底端的“卡农”(仅以本人银行卡提供帮助)实施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与传统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明显不同,“卡农”与上游犯罪关联松散、对经手资金的规模和去向无法控制,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要注意限定刑事打击面,不能仅因数额较大而一律入罪。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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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权人可以不经过法院直接与抵押人达成折价协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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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发生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就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该协议损害了其他债权人利益,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

居住权如何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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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首先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并且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设立居住权的房屋能否出租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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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得出租给他人。

预告登记有什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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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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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合同,否则应认定该合同有效,对法人发生效力。

承揽合同下,定作人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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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定作人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应赔偿承揽人损失。

委托合同下,委托人有任何解除合同的权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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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下,任何一方均可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租赁物,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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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是举证可能会比较困难,因为承租人可能会以合作形式扩大承租人主体范围。

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如何确定保证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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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情况下,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履行保证责任。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且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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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免费搭乘发生交通事故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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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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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挂靠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人将承担连带责任。

出借车辆发生事故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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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驾驶人不存在法定免赔情况,保险正常是可以赔偿的。但如果赔偿金额超过了保险赔偿额度,那么就需要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驾驶人无法履责,车主需要承担补充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和赔偿顺序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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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由交强险赔付,不足部分由商业险部分补充。商业险在赔偿范围内赔偿仍然不足的部分由事故责任人承担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办理退休手续发生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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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办理退休手续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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