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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损害赔偿的认定是合同纠纷案件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能否介绍一下有关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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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第八部分是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共计10条,主要涉及四个方面的内容。其中,第59条是关于合同司法终止的时间的规定,第60条至第63条是关于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规则,第64条至第66条是关于违约金司法调整的规定,第67条、第68条是关于定金的规定。
解释从三个层次健全完善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规则:
第一,确定违约损失范围。贯彻完全赔偿原则,明确非违约方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计算方式为可得利益损失加其他损失。其中,第60条规定可得利益损失可以采取利润法、替代交易法、市场价格法等方法进行计算。第63条第2款明确除可得利益损失外还有其他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经审理认为该损失系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适用可预见性规则。第63条第1款对可预见性规则的适用作了进一步细化,引导法官在根据前述方法确定违约损失范围时要接受可预见性规则的检验。
第三,确定违约损害赔偿金额。第63条第3款进一步规定要综合运用损益相抵规则、与有过失规则、防止损失扩大规则等确定违约方最终应当承担的违约损害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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